包装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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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国际运输中快递对包装的一般规定:
⒈货物包装必须坚固、完好、轻便,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、内物漏出、散失。
⒉包装的形状应适合货物的性质、状态和重量,并且便于搬运、装卸和码放。
⒊在特定条件下承运的货物、动物,如鲜活易腐货物等,其包装应符合对各货物的特定的要求。
⒋对特小快件货物(如小件样品),必须外加一定体积的木箱或纸箱包装(用填充料衬垫等),包装后整个快件货物的体积长、宽、高合计不得少于40CM,最小一边不得少于5CM。
⒌包装内的垫付材料(如木屑、纸屑)不能外漏。
⒍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,应向发货人作出说明,要求发货人改造或重新包装后方可出运。
二、部分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:
易碎品、怕挤压堆码拼装的物品、钢琴、陶瓷、工艺品等偏重或贵重的物品请用一定要加固填充包装好,最好是有原包装。可以采用多层次包装、悬吊式包装、防倒置包装。
日常生活常用类物品如衣服、被子、床单、毛绒玩具、各种不怕挤压的物品可用结实的编织袋包装以便减轻运输的重量(需要客户自己决定)。
在一包装箱内,轻重物品要合理搭配放置,以便物品运输中减轻碰撞挤压对物品的损坏。
大小不齐、长短不一的物品装箱内最后要塞满填充物,要充实,可用卫生纸、纸巾、小衣物等填充,以防在搬运挪动过程中箱内物品互相翻动、碰撞而受到损坏。
液体货物。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-10%的空隙,封盖必须平密;不得溢漏。
粉状货物。应保证粉末不致漏出。
1)美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,韩国、日本、等多国家,对未经过加工的原木、或原木包装有严格的规定,必须在原出口国进行熏蒸,并出示承认的熏蒸证,进口国方可接受货物进口。否则,罚款或将货物退回原出口国。
2)欧洲对松树类的木制包装规定,货物进口时必须有原出口国检疫局出示的:没有虫害的证明。
3)加工后的木制家具不用做熏蒸。